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外地驻津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天津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天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市经协办,由市经协办审批。
第六条 外地驻津办事机构按其职能可从事如下工作:
(一)做好两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交流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促进两地的友好合作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搞好服务。
(二)加强宣传,增进了解,扩大影响,发挥窗口作用。收集、传递、交流各地政务、经济等综合信息,搞好专题调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服务。
(三)做好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组团来访和领导来津的联系协调、接待服务工作。
(四)做好派出地区和主管部门其他驻津单位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配合两地政府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两地关系的突发性事件。
(五)完成派出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外地驻津办事机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可从事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