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
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让广大老年人都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精神,现对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
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
《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政策
(一)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游览公园时,购买门票半价(不含园内门票)。
2.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点、观看日场电影等购买门票一律半价。
3.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4.收费公共厕所免费。
5.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八折优惠。
6.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
7.参观天津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