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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
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让广大老年人都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对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
  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政策
  (一)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游览公园时,购买门票半价(不含园内门票)。
  2.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点、观看日场电影等购买门票一律半价。
  3.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4.收费公共厕所免费。
  5.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八折优惠。
  6.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
  7.参观天津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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