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管理,按照方便、经济、质优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同制管理,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规范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有效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服务效益;要指导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所用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价格合理
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规范农村药品采购的渠道,继续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充分利用现有相关网络,统一配送到乡、村;鼓励药品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建立广覆盖、少环节、低成本的药品配送网络体系;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加大农村药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低廉,使参合农民享受更多的实惠。
八、推行合理的补偿方式,简便农民就医审核报销办法
要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中各地试行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补偿方式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优化补偿方案,简化和规范补偿程序,方便农民报销。参合农民在区县(自治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后,可先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并垫付按规定报销的医药费用部分,然后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到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并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资金,保证其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审核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医药费用账目时,如发现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规定的超额超范围的情况,超额超范围部分费用按照分担机制合理分担。参合农民经转诊到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医院就医,可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用,出院后持有关票据到本区县(自治县、市)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的成果,为推行合理、简便的就医审核报销工作奠定基础。
九、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落实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救助工作。在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农民承受能力,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贫困农民要适当降低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提高贫困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综合利用率。
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