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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失效]

  市政府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财政支持、卫生服务、农民受益;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组织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坚持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重点做好基金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坚持便民利民,让农民得到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在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有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基本推行,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目前,已经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突破难点,落实配套,不断完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没有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提前做好政策研究和基线调查,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前发展
  根据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快试点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前发展。
  一是加快试点工作进度,每年按新增计划增加试点区县(自治县、市)。本着201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006年试点工作增加至16个区县(自治县、市),2007年增加至24个区县(自治县、市),2008年增加至32个区县(自治县、市),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39个区县(自治县、市)。
  二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至20元,地方财政增资部分分两年到位。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6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补助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每人15元,其中市财政对主城8区参合农民每人补助7.5元,对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3.5元,对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参合农民每人补助8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配套。从2007年起,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补助标准提高到20元/人·年,具体负担标准由市政府根据2006年执行情况确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业人口占70%以下的区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这些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市级财政按照一般区县标准给予财政配套经费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区政府负担,要确保筹资水平不低于全市筹资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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