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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05]102号 2005年11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了贯彻落实2005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是有效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实行必要的考核奖励处罚办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提供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落实和基金财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药品网络建设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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