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
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委[2005]2249号 2005年11月5日)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时限:自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3.政府定价目录内调剂用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将普通饮片按优质饮片价格执行的。
4.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医院自制药品,标准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和审批的价格执行;非标准制剂是否按照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作价销售。
重点是对政府降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检查。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