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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
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5]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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