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三)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其推进计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四)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五)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产业,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
(六)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并加以实施;
(七)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八)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一)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二)做好以循环经济为主线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产业链配套、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节水节材、清洁生产活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指导、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和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和生态村镇建设;
(五)对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住宅区和生态水产养殖区等在空间布局上做出合理安排;
(六)开展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执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七)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废物循环利用及资源化项目,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八)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广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并建立相应的基地;保护农业环境,鼓励和支持科学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生态型零排放立体种养模式;
(九)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优化海域使用结构,组织编制海水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引导和推动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环保和生态型渔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