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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
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加油站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加油站用地的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若干意见:
  一、凡已建、新建加油站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方可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
  二、已建加油站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
  (一)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且具备经营手续的,责令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不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但具备经营手续的,责令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价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同时承诺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不再申请迁建。
  (三)不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且不具备经营手续的,限期拆除关闭,依法收回被占用的土地。
  三、已建加油站就地扩建或异地迁建用地的管理
  用地手续合法、经营手续齐全,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异地迁建的,原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四、加油站用地手续合法,因政府原因造成无法建设的,可申请异地迁建,迁建用地应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用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原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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