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有关单位要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特点,研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必要救援器材和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工程项目应急援救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效率和应变能力,保证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五、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建设与管理、交通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人员,健全监管网络,加大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认真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与市场准入挂钩。对安全产品、安全设备及设施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淘汰制度。监察、安监部门要会同建设与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规范,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纪检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依照《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6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撤职的要撤职,该法办的要法办,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并给予曝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