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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6.运用市场手段,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同时,鼓励开发区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入公司制开发模式,大量吸纳国内外资本投资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7.对开发区给予信贷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和利用“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争取国家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用于我省开发区的发展。
  8.各级政府应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和自身财力,积极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完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投资。省、市外贸发展基金应优先扶持开发区发展。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落实招商引资经费,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可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
  9.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设立的、且经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同的政策待遇;经省批准设立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10.实施人才战略。开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开放式、国际化的人才成长环境,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留学人员投身于开发区建设,重点吸引能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各类专业型人才。要制定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强化人才培养工作。
  11.扩大开发区行政管理权限。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享有省级商务部门核准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权限,负责对入区建设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采取区带乡镇模式,开发区所在的乡镇、村、街道,条件成熟的可成建制划归开发区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所在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办理区内项目核准、注册登记以及海关、外汇、商检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上报备案,为投资者和区内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开发区应设立独立的财政。
  12.省级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省级开发区建制的,须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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