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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三、差额经费的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差额经费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此项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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