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2005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5]1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2005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2005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
为加快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4〕10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共建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乌绿发〔200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充分调动全市各族人民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实现适龄公民“一人一株树”的目标,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组织领导
(略)
三、工作任务
(一)交通绿化。
各区(县)、各道路建设单位对所管辖区域内未绿化的道路两旁新植树木,对已绿化的道路两旁进行全面补植,更换枯死树木,不能漏植、缺株、断行。
(二)庭院绿化。
1.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统计辖区单位楼前屋后树木种植地点、数量,并组织落实各单位在秋季绿化中进行种植。
2.各区(县)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庭院内的空地及遗弃绿地进行种植、补植。
3.凡已办理树木迁移砍伐的单位,未按承诺完成绿地补偿,绿地率达不到35%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其完成绿地补偿。对拒不完成的,按照《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收缴其绿地补偿资金代行绿地补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