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发展信息、咨询和各类中介服务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
10、对新注册在金阳新区且由新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自开业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贴。凡在金阳新区新登记注册的房开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11、对明显能带动金阳新区发展、提升人气和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和生活配套的产业及项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入金阳新区,从事办学、科研、新产品开发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12、鼓励外商和社会资金按BOT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新区的公用事业项目。对于在金阳新区内投资建设公园、体育设施、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在特许经营期开始五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后用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13、鼓励到金阳新区投资发展“飞地经济”,在新区投资兴办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的,或将其搬迁金阳及开设分店、连锁店的,并在金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5年内按实现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50%进行原属地返还。
14、凡在金阳新区入住、就业并在金阳新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五年内分别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予以奖励。
15、设立贵阳市金阳新区产业发展扶持贷款贴息基金,由市财政按固定渠道每年安排1000万元,一定五年不变,以对金阳新区扶持类、鼓励类和具有较强带动辐射作用的产业及项目,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三、规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16、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交省以上的部分外,三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17、在金阳新区按招拍挂方式依法获得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非招拍挂方式依法获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前3年(200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经核实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后2年(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经核实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建设项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投资方自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