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生产经营规模显著变化的(20%以上);
(五)注册资本显著变化的(20%以上);
(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的耗用量显著变化的(20%以上)。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度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第74行“应纳所得税额”、第75行“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第76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第80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年度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以按下列规定之一进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申报、预缴期限在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申报期限在次年45日内、4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除按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方法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选择填写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或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73行“适用税率”,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实行征收率的,可以不填第72行“应纳税所得额”,将第73“适用税率”改为“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