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注册资本相当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人工等推算成本或收入核定;
(四)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可以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7-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10-20 │
├─────────────────┼───────────────┤
│ 饮食服务业 │ 10-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细分和适当调整,每类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标准。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本着简化原则根据适用税率(不包括优惠税率)计算出相应的行业征收率公布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年度内营业(销售)收入最多的项目,其中同行业的经营项目收入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