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第六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划分
  纳税人符合第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情况之一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
  纳税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况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当年2月底以前。申请企业包括符合第四条情况之一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调整核定税额的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设立统一窗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附件1)。
  (二)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附件2)一式4份;
  2.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3.改变核定征收方式(由定额改为定率或定率改为定额)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4.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5.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由纳税人根据申请事项进行具体选择。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审核决定(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确定为核定征收的,还应同时确定核定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审核决定分别由区县(市)局、税务所、征收室(厅)、纳税人各留存1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