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5]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
2.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表
3.核定征收纳税人基本情况台账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一种征税方法。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税方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