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专项规划。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场所、区域的影响: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周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储存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安全审查,应向市商委委托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