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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规审发[2005]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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