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一是坚决遏制新债发生。各地在积极组织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的“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同时,除中央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上级不得要求乡村为公共事业建设安排配套资金。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改革后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乡镇和行政村,必须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新债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省财政厅、农委牵头,省审计厅、民政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二是以村为单位核清村级债务。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呈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奠定基础(省农委牵头,省税改办等配合)。三是采取奖励措施促进乡村化解债务。对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此项工作在绥化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配合)。四是组织债权回收。农民欠集体和个人的债务(村集体或个人为农民垫付的税费),要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制定还款计划,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逐步组织偿还,但要严禁组织小分队登门索债和动用专政工具强行回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欠款,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回收。省直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地寻求豁免乡村呆死债务的办法(省财政厅、农委牵头,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配合)。
六、妥善处理税费尾欠。本着“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费尾欠(不包括村集体或个人为农民垫付的税费),要清理、登记,继续暂缓回收,待农民有偿还能力时再作处理。对于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费尾欠,有偿还能力而无故拖欠的,要依法清收;确无偿还能力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豁免(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配合)。
七、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农村五保户保障制度。要严格按照五保户的条件,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户的确认、审批及发证工作,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用不低于1500元/年、分散供养五保户基本生活费用不低于1200元/年的标准,确保五保户供养资金据实、足额、按季直接发放到户,做到应保尽保。对五保户依法分得的承包田,不得以提供供养资金为由非法收回。有条件的县(市)要充分利用撤并乡镇、学校闲置的房产和分流人员,积极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走集中办院的道路(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低标准起步、广覆盖铺开”的原则,确保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落实到应救助的农民,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三是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铺开(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四是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由原来9个扩大到14个,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自主自费开展。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五是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由原来4个试点县(市)扩大到绥化市所属各县(市),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自主自费开展,其他地方也要做好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的测算和准备工作(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