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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乡村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一是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办法,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市(地)、县(市)要统筹使用上级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按照规定标准确保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农村义务教育、优抚对象补助优待、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宣传文化、乡级道路和村级三项经费等项支出。将乡镇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给乡镇;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属于乡级应得的财力,县级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对县(市)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县乡两级人均财力均等程度较高和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县乡,对村级三项经费发放到位且经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政村,由省级财政予以奖励和补助。村级应得经费和收入,各级均不得截留、挤占。要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二是加强乡镇财政自身建设。继续规范和完善乡村财政财务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乡镇财政干部业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时期财政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的需要,将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轨道。三是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财政部门要探索对村干部补贴、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涉农补贴,纳入一个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民,并向农民公示,防止截留、挪用、挤占和欠补,实现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及时、足额、透明、安全”的工作目标。同时,将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纳入全省原农业税征管和乡镇财政信息网,及时掌握和监督涉农补贴资金运行情况(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农村信用联社等配合)。
  四、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一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354元/年和305元/年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含杂费收入)及时足额地核定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专户,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省、市(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监发[2004]7号)的规定,加强对教育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农村中小学教育危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实行相对集中办学。继续实行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奖励政策。三是加快教育危房改造步伐。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打一场全省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歼灭战”,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建设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严禁将教育危房改造资金缺口压给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减轻学校负担,解决农村中小学电价过高问题。四是减轻农民教育负担。继续实行对国家和省定贫困县学生以及非贫困县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严格执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中学每生每年90元、小学每生每年60元的收取标准,减收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五是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善始善终地完成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岗和超编人员分流任务,实施乡村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城市教师支援农村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物价局、新闻出版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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