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5]60号 2005年8月28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2005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正确处理加大改革力度与承受能力的关系,准确把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力争在一些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进展。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巩固“三个确保”成果。一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确保已经实行的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等项政策不改变,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减少,并不得将已经减掉的负担再变相以收费形式收取(按照政策规定国有土地、村机动地、待造林熟化土地等应该收取的租金、土地承包费、使用费除外),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休养生息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二是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采取“下达到市(地)、核定到县(市)”的形式,对市(地)、县(市)、乡镇、村因减免农业税费造成的减收,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市(地)、县(市)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计算基数,将教师工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乡镇公用经费、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经费、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费、乡级道路建设维护资金、宣传文化经费、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村干部及误工人员(包括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宣传文化、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补贴、村办公经费等项支出分项纳入预算,切实核拨到位,做到标准、计算基数和分配金额公开透明,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省和市(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教育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
二、巩固、完善乡镇机构改革。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把乡镇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构筑“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基层政权新格局。进一步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并在实践中深化,做到责权统一,行为规范,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要建立与“三个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地)、县(市)要转变职能,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克服层层下达指标、文山会海等不良风气,取消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检查活动,明确县乡事权划分,提高行政效率。省直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支持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要求乡镇增加机构和人员,通过加强系统工作指导、提高干部业务素质等新机制,实现乡镇干部一人多职、一专多能,使各部门职能在基层得到最好发挥(省编办、人事厅牵头,省农委、民政厅等配合)。二是搞好乡村干部培训。对乡村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全员培训,着重解决“更新思想观念,明确职能定位,掌握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学会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本领”的问题,尤其要用典型现身说法,使乡村干部尽快适应新时期服务“三农”工作的需要。市(地)负责对乡镇干部培训(省人事厅、编办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县(市)负责对村干部培训。哪级培训由哪级财政负责经费,不得增加乡村组织和干部个人负担(省农委、民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三是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将乡镇事业单位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推向市场。探索改革经费供给方式、实行多种服务形式的有效办法,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内在动力。先行在部分县(市)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开(省编办、人事厅牵头,省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局、卫生厅、人口计生委、文化厅、广电局、财政厅等配合)。四是从严控制乡镇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实名制”和省级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新的特别规定外,5年内不得突破。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编制、离退休人员数量和标准核拨经费,并实行工资卡制度。建立乡镇编制公示和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责任追究制度(省编办牵头,省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五是以推进城镇化为目标,进一步搞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撤并工作。规模较小并具备撤并条件的乡镇要继续撤并;管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原则上要撤并乡镇,由区直管行政村;县(市)政府所在地可以撤销建制镇,实行社区管理。对撤并乡镇和精简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已经实行并村的,要以强化中心村建设为目标,巩固并村成果,消化并村矛盾,尽快实现合并村的正常运转(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农委等配合)。六是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立“阳光大厅”,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实行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工作,让群众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扩大空间,形式要贴近实际,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予以公示,确立与现行农村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运行机制,改善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省民政厅牵头,省农委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