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做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05]303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市茧丝绸行业协会:
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61号)要求,现就我市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的缫丝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由重庆市茧丝办组织实施,会同重庆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对缫丝企业逐个进行审核。复审工作程序为:企业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审核→市茧丝绸行业协会评估核实、编号→市茧丝办审核→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核批。
二、申请报送时间: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重庆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并同时报送一份到重庆市茧丝办,过期不报自行负责。市茧丝绸行业协会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送市茧丝办。市茧丝办于11月25日前将全部审核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商务部(国家茧丝办)。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达到《全国缫丝绢纺企业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外经[1998]479号)规定的生产连续正常两年以上,规模大于2400绪(自动缫1200绪),生丝质量不低于2A50,其他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如实填报,字迹工整清晰,加盖鲜章。
(三)企业已改变名称的需在表中的备注栏注明原企业名称;新申报企业应注明“新申报”字样。
(四)双宫丝按实际绪数填报。
(五)由立缫改自动缫的,应淘汰立缫设备,按自动缫计算生产能力。
四、复审实施总量控制,全市按照国家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申报。申报总量超过核定规模时,由市茧丝办会同市茧丝绸行业协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上报生产能力。
五、各地在申报中要认真对待,如实填报。届时,市茧丝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新申报和增加能力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一般复审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对查证申报不实的,要调减生产规模,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