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检疫组:
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督查公路、铁路、民航防疫工作的落实;与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协助疫区政府做好主要公路路口、车站、机场交通检疫站和留验站的设立、管理和交通检疫管制;组织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承办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防控措施
(一)疫情确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对疫情进行确认,作出初步诊断结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指挥部。
(二)疫情分级
依据鼠疫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三级鼠疫疫情(严重鼠疫疫情):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病例呈散发状态。
2.二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1)发现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且病人系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由动物直接感染发病,并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多病例;
(2)除肺鼠疫外的其他型鼠疫病人,离开其感染地,进入其他地区;
(3)在本旗、县、区内出现肺鼠疫病人,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3.一级鼠疫疫情(特大鼠疫疫情)
(1)出现肺鼠疫并引起人于人之间的传播,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重要地区发现肺鼠疫病人;
(2)肺鼠疫病人跨旗县区间的流动;
(3)在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汽车等)上出现鼠疫病人。
(三)疫情级别认定
1.三级、二级疫情由市级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认定,并报自治区确认。
2.一级疫情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认定,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
(四)鼠疫疫情控制措施
1.各级鼠疫疫情处理的组织领导
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高效率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有序地开展工作。
(1)发生三级鼠疫疫情,由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理,市属相关部门必须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2)发生二级鼠疫疫情,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理,市人民政府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3)发生一级鼠疫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处理,同时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和支持。疫区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鼠疫疫情处理工作。
2.各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