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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各留存一联。

  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2.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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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单位  │        │ 约谈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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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约谈参会人员│                          │
├────────┼────────┬────────┬────────┤
│  约谈时间  │        │  约谈地点  │        │
├────────┴────────┴────────┴────────┤
│                具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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