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和《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正在形成。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群众办丧治丧缺乏必要的条件;有的殡葬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现象仍然严重,等等。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改革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火化率。从2005年起,全省每年提高火化率5个百分点以上,至2009年,全省平均化率达到50%以上。各地火化率要按年度分阶段提出要求。
二是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对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六区”)的乱葬坟墓进行专项治理,基本实现三沿六区无坟化,全省治理率在2005年达到30%,2007年达到80%,2008年12月底以前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强对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及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使骨灰有地可存。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骨灰装棺再次土葬行为,划入火葬区的县市区(特别是洞庭湖区的县市区)基本杜绝骨灰二次葬的现象。
四是深化葬礼改革。全面推进科学、文明、节俭的悼念仪式,引导群众采取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如树葬、草地葬以及骨灰抛撒等骨灰安葬形式。
五是加快殡葬设施建设。14个市州和人口在50万以上或交通要道的县市区在今后的5年内要新建或改(扩)建火化殡仪馆,完善殡葬设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推进殡葬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殡葬改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