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院士专家工作联络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联络处为咨询委的协调办事机构,负责有关咨询委员的联络和日常事务工作。
四、咨询委员的选聘
第七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在湘“两院”院士、专家中选聘。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一般为5年(与省政府同届),可以连续聘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 在湘“两院”院士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均可直接聘请为咨询委员。
第九条 除“两院”院士外的其他咨询委员应具备以下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热心决策咨询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综合、表达能力,学术、专业成果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三)优先考虑以下人选: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员、长江特聘学者、芙蓉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内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界公认的高层次专家和各领域的领军人物;在宏观经济战略、高新技术、人文科学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高、有较强创新能力且学术成就突出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在市场竞争中业绩突出的优秀企业家。
(四)根据咨询项目或研究课题的需要,可视情况从省外特聘若干国内外有影响的院士、专家,参加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十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咨询委员的选聘,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省有关部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征得本人同意后,按照咨询委员的选聘要求,向咨询委推荐人选。
(二)省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建议名单。
(三)咨询委员建议名单提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四)正式入选的咨询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聘书》,并享受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五、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咨询委的活动以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主要活动方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