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办会机构在《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延期组织招聘洽谈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办理更换《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会机构应当对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主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保障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的服务,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主办机构应当自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每季度,将书面总结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办会机构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视同未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十九条 办会机构发布职业招聘洽谈会广告,应当遵守《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做到真实可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名称;
(二)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名称、组织时间、地点、频率;
(三)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规模、类型、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等;
(四)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五)参会办法,门票价格;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办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许可证》年审时,除年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办会情况及工作总结;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