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纳入本市行政过错责任落实和追究内容。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政府规章草案,对需要按照《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过错,以及需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过错作出规定,明确过错的表现情形、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实体和程序的内容。
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四、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办公室和法制、监察、编制、人事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推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搞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完善推进机制
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当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计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加强对下级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责任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保工作进度
1、梳理执法依据
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于同年2月28日前完成。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的确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