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5]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就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二、明确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