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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众陈述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公众陈述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五条 听证监察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听证会的组织、程序进行监察;
  (二)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公众陈述人的选择范围和条件;
  (三)公众陈述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众陈述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听证机关报名,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报名时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公众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九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定机关通报拟定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公众陈述人提出意见,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听证人提供的重大事项拟定方案、理由;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职务及陈述意见;
  (八)参加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公众陈述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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