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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关应当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后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机关由拟作出重大事项的机关担任,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或指定。
  第八条 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听证机关负担。
  第九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一)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二)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三)听证人是代表听证机关进行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人数不得少于3人;
  (四)公众陈述人是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含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关按照听证事项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每次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一般不超过20人;
  (五)听证监察人由监察机关委派;
  (六)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八)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听证及其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重大事项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三)听取公众陈述人的合理建议,对所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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