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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5年9月24日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政府投资的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
  (六)事关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事项;
  (七)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听证,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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