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海南省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琼卫医[2005]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试行)》、《海南省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我省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 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己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 患者至上,热情服务。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 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第八条 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 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 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