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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5年9月30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人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第六条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由对档案丢失、损毁负有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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