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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失效]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评议意见书面送达评议对象。评议对象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后,应当针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问题,在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统一受理,经初步调查了解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有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办理;
  (二)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三)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办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四)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或者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重要的申诉和控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举行听证会。
  第一款所规定的办理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案件:
  (一)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违纪已作处分决定的案件;
  (四)依法给予了国家司法赔偿的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案件报送机关和程序等按照《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报告判决结果。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案件由所在司法机关及时报告。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案件,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机关在赔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错误的或者并未办结但可能有程序违法的案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并督促其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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