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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通知

  (三)重点检查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作为居住的人员聚集场所。
  四、清查整治的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停止使用
  1、擅自拆改结构,影响安全使用的;
  2、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不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的居住场所;
  4、有严重消防及治安隐患的;
  5、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
  6、未经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出租使用;
  7、利用普通地下室进行“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停业整顿
  1、无登记备案或证照不齐全的;
  2、使用前无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意见书);
  3、使用管理混乱,严重扰民,脏、乱、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4、人员居住过密,使用上下床,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的;
  5、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未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限期整改
  1、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未签订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2、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的;
  3、电器设备、用具不符合用电规范,配电线路不规范完好;
  4、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设施安全不合理,无法有效使用、在停电状态下无法起到安全指示作用的。
  5、灭火器数量不够、型号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的;
  6、消防通道堵塞及堆放杂物的,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或被锁住的。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11月上旬至12月20日为各单位自查、管理部门摸底调查及安装普通地下室标志牌阶段。
  各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要认真学习152号令,要按照整治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清理整顿,发现问题自行整改,清除安全隐患;于11月30前将使用(出租)、管理的普通地下室基本情况上报区县建委(可在市建委网站上http://www.bjjs.gov.cn下载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各区县建委要在现有的管理网络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实际用途、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核实、补充和数据录入。同时,在普通地下室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12月20日以后,将对未按规定安装标志牌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管理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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