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项目进入市产业带应符合市产业带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条 项目入区经济指标审核标准
申请在市产业带用地的入区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经济指标:
(一)项目入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投资密度按土地面积计算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有与投资规模相当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的30%;
(三)项目预期工业总产值按土地面积计算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平方米,且项目预期达产年限不超过5年;
(四)项目预期工业增加值按土地面积计算不低于22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分期投资建设的项目,在首期经济指标同时满足上述4项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其首期投资密度和注册资本考虑安排用地规模。
对已批量生产的前沿尖端技术以及产业链中急需的入区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度放宽控制指标,但最多不得低于上述各指标数值的70%。
第六条 项目入区规划指标控制标准
申请在市产业带用地的入区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4项规划指标:
(一)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
(二)项目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三)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0%;
(四)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当放宽控制指标,但第(三)、(四)款除外。
第七条 经批准入区的企业必须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或片区管理机构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建设承诺书》,该项目用地建设承诺书内容应作为附加条款,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体现,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据承诺书内容对入区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用地及其上建筑只能用于经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项目。如企业未按批准的入区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出租房地产的,市产业带办、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