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
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府办[2005]129号)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
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的入区管理,引导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科学配置高新技术产业带工业项目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各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南山、宝安、龙岗三区范围内规划的区域,包括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片区、大学城片区、石岩片区、光明片区、观澜—龙华—坂雪岗片区、宝龙—碧岭片区、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片区、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 市产业带范围内企业(或项目)的入区审核和后续监管,适用本指导意见。
市政府设立市产业带领导机构和市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市产业带的相关事务。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片区项目入区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