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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无偿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农业、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和防汛情况及旱灾、洪涝灾害的监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廉租房等住房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建设部门制定并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冬季取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残联负责制定落实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位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对困难群众给予收费减免。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协调管理。集中性捐赠由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在从事涉及救灾助困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情况,每年将从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四)健全救助机构。加快以社区、村(居委会)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街道、乡镇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或民政办公室,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资金要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督查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正确发放和使用。对不能有效履行城乡社会救助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对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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