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发现申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申报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将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低保金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取消本季度申请资格,并告之申请人取消理由。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各区民政局应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日前将本区低保对象情况汇总造册,制成软盘,上报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门。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市民政局低保部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将下拨各区的低保金分配计划报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下拨各区每个季度的低保金拨到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25日前将区低保金拨到区民政局低保金专户,区民政局于30日将各街道(镇)的低保金拨到各街道(镇)低保金专户。区民政局向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所有保障对象凭《领取证》领取低保金。
第七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补贴和市、区财政负担,本市应负担的保障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分担,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在争取上级增加补助的同时,加大市、区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市、区财政要把上级补助的保障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市、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数量、本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和年终资金结余情况,测算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