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按省、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人员生活费按实际领取金额计算。
(三)自谋职业收入按各区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失业人员收入计算: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而未就业人员。首先向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如暂没有就业岗位或介绍的岗位不适合本人,则由上述部门出具手续,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
(五)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 抚养费计算方法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抚养规定的,按协议书或判决书规定计算;没有抚养协议规定的,一般按不少于低保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赡养费计算方法
赡养费按低保标准计算,但子女家庭属于低保对象的,则不负担赡养费。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法是:
有工作单位且集中居住单位宿舍区的困难职工,由本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镇居民及分散居住在社区里的困难职工,由本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申请的归入下一季度办理。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主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单位、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群众评议、职代会审议确定保障对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当月20日前在单位宿舍区、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月收入情况、拟保障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将再次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当月30日前做出调查核实意见,在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并将本单位、社区居委会拟保障对象情况汇总造册,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