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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济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劳动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介绍就业的,一个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街道办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继承、受赠和拥有知识产权所获得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不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不论是否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收入都需计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成员个人收入计算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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