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管理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
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决算和使用计划;
5.负责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1.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参与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负责管理保障资金,并按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拨付;
4.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5.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1.按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低保规定,组织、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负责对低保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3.发放低保对象款物;
4.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款物的违法行为;
5.负责本街道、镇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7.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就业技能专业培训并推荐其就业。
(四)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业单位职责:
1.接受居民(或职工)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张榜公布拟报待批的保障对象情况、已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
3.提供低保咨询服务;
4.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
5.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1.协助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准以及有关低保工作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低保申请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3.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低保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各种补助收入和各种额外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时间,以及申请人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坚持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主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