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市人大的重视和监督下,在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节约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禁放格局逐步形成,禁放意识不断强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但由于受传统习俗和国内其他城市相继解禁的影响,市民中要求解除烟花爆竹“禁放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慎重处理这一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认真研究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新审议《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草案》,建议将禁放改为限放。在8月25日召开的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草案》未获通过,我市继续执行1995年颁布的《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放工作,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禁放工作中的优良作风,切实把《规定》的贯彻执行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在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派出务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组织体系,保证禁放工作自始至终有人管、有人抓,有监督、有检查。力争使今年禁放工作的宣传声势大于往年,工作力度强于往年,禁放成效好于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