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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等14个相关健康产品的卫生许可申办程序的通知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提出申请的经营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联系电话:(0898)××××××××
  网上查询:http://www.××××××(××××××网站)

海南省普通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的食品生产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图;
  ⑹生产设备清单;
  ⑺卫生设施清单;
  ⑻产品品种目录;
  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⑽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⑾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⑿产品卫生检测报告(已试产的);
  ⒀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生产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⑹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⑺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3、食品生产单位依法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生产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品种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⑸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根据需要);
  ⑹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⑺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⑵要求变更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⑶要求变更产品种类的,需要提供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等;涉及到场所变化(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按有关规定)的,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可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联系电话:(0898)××××××××
  网上查询:http://www.××××××(××××××网站)

海南省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
  三、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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