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目录;
⑹产品配方(或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⑽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⑾企业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⑿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配方(或工作原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省级核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⑸卫生部颁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⑻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⑼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配方、生产工艺、布局、设施等与原核
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省级核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⑸卫生部颁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⑹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⑻水质卫生检验报告(根据需要);
⑼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变更)。
⑵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⑶要求在原厂区内改变布局或增加产品类别的,需要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⑷要求变更生产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1、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A4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与发证地点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4号海南省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综合科(质量控制科)(三楼)电话:(0898)65306226
网上查询:http://www.hncdc.cn/(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
二、受理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以及食品包装用原纸、陶瓷、橡胶制品等的生产企业。
三、提供资料
1、新开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在原厂区外另设车间或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申办《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首次申请);
⑵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⑶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⑷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⑸产品目录;
⑹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⑺生产设备清单;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检验能力(仪器目录、检测项目及人员);
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
⑾企业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⑿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许可批件(或注册证书);
⒀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⒁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⒂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以卫生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每次提前三十日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复核);
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⑶产品目录;
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情况;
⑸生产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⑹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卫生检测报告;
⑺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⑻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⑼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需要延续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海南省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