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七)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工资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重视省内有关院校煤炭相关专业的建设,加强煤炭行业与职业技术院校的联合,重点培养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企业每年在税前提取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于企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企业制定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监督实施。积极支持在煤炭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七、加强环境保护,实行矿区综合治理
  (十八)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区专项规划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环保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行煤炭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理,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我省重点区域、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帐,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八、按照煤炭工业法规政策,建立调控体系
  (十九)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二十)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参保工作的指导,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炭企业,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取缔。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