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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加强制度建设,培育煤炭矿业权市场
  (七)探矿权
  1、按照《矿产资源法》和配套行政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炭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煤炭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2、加强煤炭探矿权审批制度建设。一是煤炭探矿权设置要符合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二是加强对勘查队伍资质的审查。三是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严把勘查设计审查关,从源头上保证煤炭资源勘查质量。四是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杜绝圈而不探及以采代探行为的发生。
  3、逐步建立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制度。省财政建立全省煤炭地质勘查周转资金,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此基础上实行探矿权市场化出让,将出让收入作为煤炭资源勘查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八)采矿权
  1、严格规范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抓紧煤炭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批,在省级规划区内设置方案未审批通过前,暂停审批新的煤炭采矿权。纠正、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设置煤炭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2、加强煤矿采矿权审批制度建设。一是在省级规划区内新设煤炭采矿权要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要求。二是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资质的审查。三是要求设计回采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是产品方案的确定要符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的原则。
  3、进一步完善煤炭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采矿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采矿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煤矿采矿权资产化管理。同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炭矿山采矿权一级市场招拍挂工作,另一方面在采矿权二级市场流转中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规模开发。
  四、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监督管理,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九)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按照国家修订的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出台后,按照统一部署,实行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促进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提高。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结合全省煤炭回采率普查工作,认真核实现有煤矿的回采率指标,对回采率不合格、严重浪费资源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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